中國日報網消息:在路邊擺攤出售電熱毯時,貨物被城管執法人員罰沒。昨天,流動攤販任先生繳納了200元罰款后,被通知前往一處停車場取回電熱毯。該停車場強行收取任先生60元“保管費”,拒絕開具任何票據。
任先生告訴記者,11月21日上午,他帶著19條電熱毯在鄭州市未來路與順河路交叉口路邊擺攤出售時,遇到了幾名未來路街道辦事處城管執法人員。執法人員以“占道經營”為由,給任先生開了一張處罰單,并要求他兩日后到辦事處接受處理,隨后將貨物當場查扣。
昨天,任先生前往未來路街道辦事處繳納了200元罰款。“工作人員打電話叫來一個騎電動車的男子,讓我跟著他去取電熱毯。”任先生說,他被帶到英協路與沈北路交叉口附近一處停車場后,對方向他索要每天20元的“保管費”,否則就不給提貨。無奈,任先生交了3天共60元的“保管費”,但他索要票據時被對方拒絕。
昨天,記者聯系到未來路街道辦事處執法中隊,對于停車場收費不開票的做法,一名工作人員解釋說,由于任先生被罰沒的電熱毯較多,辦事處遂委托給附近一處停車場存放。“只要交了罰款我們就通知停車場放貨,但收不收保管費,開不開票跟我們就沒有關系了。”
金水區執法局一名工作人員說,城管執法人員罰沒物品后,被處罰者接受處理時需要繳納一定的“保管費”。“這項費用一直都在收取,現在執法中隊歸由街道辦事處管理后,他們的具體做法我們不太清楚,但收費應該開票。”
對此,大滄海律師事務所律師唐軍認為,根據有關法律規定,任何執法部門對查扣來的財物,都應當出具清單,登記保存。而對于查扣物品保存何處,還沒有明確的規定。“對于確實存放不了的,如機動車輛等物,一般由執法機關指定的合法經營停車場所代為存放;對于收取‘保管費’,其收費標準必須由物價部門核準、備案,而執法部門在存放之前必須把相關的執法依據、收費標準公示當事人,指定存放場所在收費時要開具發票。”唐軍說,停車場收費不開票的做法存在明顯不當,如果執法中隊與停車場雙方是委托關系,執法中隊要對此事負最終責任。
編輯:寧波 來源:大河報(見習記者 王瑋皓)